(2016)京011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保华与李伍群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华,李伍群,王亚平,李峰,许海欧,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713号申请人董保华,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伍群,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亚平,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海欧,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申请人董保华与被执行人李伍群、王亚平、李峰、许海欧、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2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