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株洲县惠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李庄利、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唐佳兴、黄喜明、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惠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佳兴,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李庄利,黄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惠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唐佳兴,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被执行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被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庄利,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喜明,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县惠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佳兴、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李永红、李庄利、黄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县惠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唐佳兴、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李永红、李庄利、黄喜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