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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俊福与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住建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福,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83行初1号原告王俊福,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福诉被告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经收到被告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生审 判 员  张权人民陪审员  杨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