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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吕宝库与九台市其塔木镇人民政府、聂凤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库,九台市其塔木镇人民政府,聂凤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76号原告吕宝库,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市其塔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巩志强,镇长。被告聂凤来,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库与被告九台市其塔木镇人民政府、聂凤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库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宝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库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宝库负担。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