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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占喜与常伟红交通肇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占喜,常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财保6号申请人杨占喜,男,1961年2月3日生,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申请人常伟红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申请人妻子王桂兰于2016年4月21日在林海镇鑫旺农机公司前被常伟红驾驶的机动车当场撞死,被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被刑拘。现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现行处分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其应得赔偿无法实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肇事车辆予以保全(价值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占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自愿提供用于担保的担保人黄武的楼房予以查封。如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次查封车辆的有效期为二年,如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