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98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史某与董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东,董松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84-16号申请执行人史晓东。被执行人董松凯。担保人王晓霞,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莱蒙湖105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73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21日以(2015)嘉执字第984-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王晓霞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01号楼15层8门1501号房产。并责令担保人王晓霞履行担保义务。但担保人王晓霞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王晓霞名下的法院查封的该套房产经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评估价值为5154537元(该套房产抵押价值为1755609.00元,实际受偿款为3398928.00元)。申请执行人史晓东、担保人王晓霞与案外人王建隆自愿达成抵偿协议,该房产以650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王建隆,王建隆给付史晓东500000元。王晓霞与王建隆、史晓东的借款即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王晓霞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01号楼15层8门1501号房产以评估价5154537元(该套房产抵押价值为1755609.00元,实际受偿款为3398928.00元)交付王建隆,抵偿王晓霞欠王建隆、史晓东的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王建隆时起转移。王建隆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