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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叶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王叶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926号原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大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春雷(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7年11月18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长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峰,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叶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