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福灿、杨明成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灿,杨明成,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1号申请执行人吴福灿。申请执行人杨明成。被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彩龙,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福灿、杨明成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浙温民终字第3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要履行工程款人民币437378元。权利人吴福灿、杨明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在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文成县旅游集散中心工程款进行了冻结;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