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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许留保、杨立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留保,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许留保,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杨立,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本院在执行许留保申请执行杨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月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衍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