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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7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李活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李活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7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翁慧红。委托代理人李炳权、梁仕宏。被执行人李活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036。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活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本金13719.7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并计收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均自消费欠款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被执行人李活坚系列执行案件,其相关财产已在(2015)江新法执字第991号执行案件中首查封并由该案依法进行处置,故待被执行人李活坚财产处置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上述991号案处置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