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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魏殿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锦市金珠满江啤酒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殿录,黑龙江省富锦市金珠满江啤酒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魏殿录,男,53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锦市金珠满江啤酒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红,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富劳人仲字(2014)第82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人魏殿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锦市金珠满江啤酒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富劳人仲字(2014)第8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君代理审判员  吴佩秋代理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