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登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376号原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表示不再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