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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健健与袁裕辉、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健,袁裕辉,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西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485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健。被执行人袁裕辉。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法定代表人袁裕辉,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西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法定代表人袁建辉,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健健与被执行人袁裕辉、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西恩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8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袁裕辉结欠申请执行人张健健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截止2014年2月23日为6万元。还款方式:1、于2014年6月10日前给付利息6万元;2、被执行人袁裕辉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万元;3、被执行人袁裕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健健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西恩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执行人袁裕辉、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西恩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420元,于2014年6月10日前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健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袁裕辉名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64栋一单元1701室房产。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于将被执行人袁裕辉、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西恩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89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韩雪斌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