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德奎与田建洲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德奎,田建洲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30号原告黄德奎,居民。被告田建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奎与被告田建洲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诉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建洲持有的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建洲持有的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