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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惠萍与王利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萍,王利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惠萍,开滦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反诉原告):王利柱,唐山化工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洪儒,无业。原告(反诉被告)王惠萍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利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惠萍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利柱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惠萍诉称,我与我儿子开了新世纪摄影,后来开了惠惠烟酒便利店经营为生。我们母子低调生活,小心处事,真不想惹是生非。事发当天,正是医保照相。事发前几天就一直有人到我们照相馆取照片,说井一居委会(离我们照相馆最近的居委会)有一个50多岁的男的说是你们照相馆的让我们来取照片,价钱、相袋、流程和你们是一样的。顾客说了好多难听的话,说我们是骗子,最后他不高兴的走了。我就去了井一居委会到那里问了一下果然是王利柱在那里设点照相,当时他不在我就往回走,走到黄泥鸽子屋门前和他走个对面,我想就我的素质跟王利柱说一下让他跟顾客讲清楚你是哪家照相馆的,我刚一开口他就破口大骂,我一看太野蛮了我就赶紧往前走了,我都走出有十几米远了他从后面追上用拳打我前胸乳房,将我打倒在地,翡翠手镯摔坏了,有110录像为证。当时有人喊来我儿子,我儿子赶到现场我坚决没让我儿子靠近他,让我儿子回去打电话报警,我儿子走后王利柱又说我儿子拿了他车子上的东西;我指着头顶上的摄像头说这里有录像你不要胡说,这下王利柱愣住了看了半天摄像头就开始不停的打电话,后来110到了,他坐在地上,满口不实之词,说我打他了骂他了。9月14日我就去了解放军二五五医院看病,17日去了安康医院拍照,通知25日做的鉴定(期间八月十五日放假),法医鉴定的结果为轻微伤休息治疗一个月。2013年12月27日,乔屯派出所组织了双方第一次双方调解,谈到赔偿以发病为由,120到场抢救,后无结果。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财产损失费翡翠手镯为丈夫所遗赠物30000元,精神损害导致经营损失10000元,共计人民币61500元。被告王利柱辩称,2013年9月10日,西北井居委会书记邀请我去居委会给群众照相,我就去了。9月13日在去的路上,突然被王惠萍强行拦路滋事,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故意挑起事端,引发了冲突。我因年岁已高又事发突然,感觉天旋地转,当时我扶着自行车,一动不能动。王惠萍在我背后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因为这次事件,我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丧失了功动能力,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王惠萍打人,伤人有人证,派出所工作人员取得证,材料在派出所。当时110来了后问怎么回事,围观人异口同声的说这个女的打老头着,我们都可以作证,当时110,王惠萍都在现场,无话可说的走了。王惠萍打人事件发生后,我病重在家,2年来一班也没上,误工费损失近10万元,住院期间各种费用近5万元,医药费无法统计,现在只能靠各种药物维持生命,估计10万元多,精神和肉体损失费30万元。一位老人被别人暴打一顿,病情危重,有医院诊断证明书,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赔偿损失费共计55万元。这些费用是多是少,请求法院实事求是以法断案。王惠萍在诉状中,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犯有诬陷罪,现在已经不是民事纠纷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我究竟打没打人,强烈要求法院调查此事,不然会出人命的。反诉原告王利柱诉称,2013年9月13日我应西北井居委会书记邀请去照相,王惠萍侵犯人身体权力,强行拦路滋事,把我暴打一顿。当时我犯老病,一动不能动,有医院诊断证书,有人证派出所工作人员取的证,材料在派出所,有物证,去了问怎么回事,当时40多人为我做证,王惠萍打人。被打后病情危重,有医院诊断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有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抢救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50余万元。王惠萍打人致残还反咬一口,诬陷好人,欺骗法院,视法律为儿戏。王利柱究竟打没打人,请法院明断,因为涉及到第三人,既是民事纠纷,也是政治问题,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反诉被告王慧萍辩称,1、侵犯人身体权利,究竟谁侵犯谁,谁暴打了谁。我从井一居委会回来,走到鲜鸽大世界两门口中间处与王利柱相遇,我刚说你在居委会照相他就骂起来了,我怕挨他的打,就赶紧往前走了,大概走出十来米远在花池旁边,王利柱停下电动车跑到我前面冲我前胸猛击,我是既无还手之功也无抵御之力,只是胡乱阻挡,被他打倒在地。有人叫来我儿子,我赶紧上前阻拦,不让我儿子靠近他,回去报警。王利柱究竟有伤无伤,还是恶意捏造居心何在,常年血压高、糖尿病跟我有关系吗?2、有派出所工作人员取得证,当时四十多人为我作证,此话让我震惊笑话,我儿子是报案人,怎么没有派出所工作人员询问事情经过,反而打人者弄了四十多人的证言,当时发生口角处也就短短几句话,最多几人停留,到他动手打我不过一两分钟的事,怎么就有四十多人目睹了此经过。事实是110来了他就坐在地上大呼小叫说我打他了,110问谁报的警,我说我们报的警,我指了打人的地点,和摔坏的首饰,这时王利柱从他车筐里拿出一袋照片交给她儿媳妇,我一看正是和我们照相馆一样的白像袋,可能就是刚才到我们照相馆取快像的那人的照片,我就和110说这是他仿冒我们的证据。110让我们上车到派出所解决,王利柱还是大呼小叫在地上坐着不走,人越聚越多,我就上了110警车先走了,后来现场发生了什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3、关于王利柱和天缘照相馆打架的事,据王利柱妹夫回忆大概在2005年(此事文化路派出所应该有记录),王利柱刚从事摄影不久,怎么解决的可想而知……时隔八年王利柱再次导演先殴打妇女,激怒对方,别人好下手打他,这下他就有了讹人的筹码。12月27日组织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双方到场调解会,王利柱口头道歉,避而不谈赔偿问题,最后120到场抢救结束,究竟谁在拿法律当儿戏,凌驾国法之上。藐视国法、殴打妇女,利用各种手段不承担打人责任,打人者居然变成了被打者,不敢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医鉴定,反诉我赔你30万、50万,你的高血压、糖尿病,跟我也关系吗?综上所述:王利柱对我提出30万、50万的赔偿,纯属讹诈,还在一步步的实施着恶意敲诈勒索的计划,请公安机关查明此事严惩恶徒。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上午,王惠萍因照相问题与王利柱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黄泥烧鸽子”饭店门前发生争执,王利柱将王惠萍打伤。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惠萍的伤情为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一个月。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858.3元(其中门诊117.5元、药费740.8元)、误工费2670元(32045元/年÷12月)、鉴定及检查费210元、交通费200元(酌定),合计4138.3元。上述事实有公安卷宗、医疗费收据、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利柱殴打王惠萍致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王惠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惠萍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利柱反诉要求王惠萍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王利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惠萍经济损失4138.3元;二、驳回原告王惠萍其他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王利柱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均由王利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