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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孙世强与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孙世强,男,汉族,47岁,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孙世强与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2015)集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