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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彭国胜、蔡立书、程双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彭国胜,蔡立书,程双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13号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被告彭国胜,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蔡立书,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程双娥,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国胜、被告蔡立书、被告程双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国胜、被告蔡立书、被告程双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