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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锡山与丁明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明起,李锡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明起,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锡山,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明起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不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锡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丁明起同意。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锡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李锡山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上诉人丁明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