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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和金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金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279号。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金香,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上诉人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金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