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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之玉与李宗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之玉,李宗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678号原告吴之玉,居民。被告李宗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之玉与被告李宗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之玉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之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