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之玉与李宗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之玉,李宗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678号原告吴之玉,居民。被告李宗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之玉与被告李宗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之玉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之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