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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殿义诉韩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殿义,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曹殿义,男,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韩亮,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曹殿义申请韩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刑初字第2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韩亮应支付申请人曹殿义案款232095.82元,承担执行费3381.44元。本院已执行232095.82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