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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金志与王海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志。被执行人王海宾,1977年10月17日生。张金志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金志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张金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道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