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庞静文与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静文,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庞静文,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庞静文,女,汉族。被执行人高龙爱,女,朝鲜族。被执行人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庞静文与被执行人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静文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另有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且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在本案另案中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当中,待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在本院另案中评估、拍卖、变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庞静文可按平均分配原则参与分配。2016年0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庞静文已向本院递交了参与平均分配申请书。2016年0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庞静文向本院申请对(2012)延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照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