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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82号罪犯凌文勇,越南文名:LANGVANDUNG,绰号阿容,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越南国籍,土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蕉刑初字第184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凌文勇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4.8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劳动改造能手。本次缴纳追缴赃款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凌文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文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