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陈警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陈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1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凯里市韶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龙立显,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警,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警,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侗族,剑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15.1865万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391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警无可供执行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凌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