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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李德功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明,李德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明,男,生于1970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州区。被执行人李德功,男,生于1949年1月6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李德功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德功的退休养老金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以与被执行人李德功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德功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陕民督字第30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劲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