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世凤与李君、夏令君、祁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凤,李君,祁淑红,夏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174号之二原告金世凤,女,汉族。被告李君,男,汉族。被告祁淑红,女,汉族。被告夏令君,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金世凤诉被告李君、祁淑红、夏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金世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亮人民陪审员 李连宝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