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京祥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京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1079号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曹盛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刚,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伟,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君,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京祥。委托代理人王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王京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丽萍审判员 梁玲杨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