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598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覃山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郜顺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