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4075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冼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傅灯荣,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舅舅。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宇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灯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介绍认识,见过一面后,被告母亲催促被告快点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夫妻生活方面也不能满足原告。2016年2月起,被告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曾多次提出离婚,但均没有前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拍拖,并慎重考虑后才结婚。婚后双方确实曾经有吵架,但被告也只是说几句就没有再计较了。因被告未曾有过婚前性行为,双方夫妻生活难免出现心情紧张等问题,但原告认为夫妻生活质量没有问题。双方夫妻感情虽很差,但并未破裂,且被告深爱原告。出现目前的局面是因为双方沟通不足,希望双方加强沟通。2.如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2万元,并退还礼金2万元予被告,诉讼费也应由原告承担。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回应称:礼金2万元已经用于女方结婚摆酒。被告所述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12万元,原告一直不知情。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六份,用以证明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但无付诸行动。庭审中,被告举证如下: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5.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因与原告结婚,向案外人李润坚借款12万元用于结婚重新装修房屋及布置新房、摆酒席等费用支出。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原告对该债务不知情,因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借款不予确认,债权人可另案主张,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均年少气盛,又缺乏主动沟通,现只是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希望挽回婚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冼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