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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祥与张洪玲、杨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张洪玲,杨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男,1944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玲,女,1956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海,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皮瀚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祥因与被上诉人张洪玲、杨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5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00元减半收取9825.00元,由上诉人王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