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祥与张洪玲、杨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张洪玲,杨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男,1944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玲,女,1956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海,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皮瀚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祥因与被上诉人张洪玲、杨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5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00元减半收取9825.00元,由上诉人王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