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雷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93号罪犯王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05)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5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雷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