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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477号原告刘×,男,48岁。被告张×,女,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