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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雪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3043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雪松。关于被执行人杨雪松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宿豫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雪松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雪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宿豫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