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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恒丰胶业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恒丰胶业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孔范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恒丰胶业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杨文君。委托代理人欧海波,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当��人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合同落款处载明“签约地点:大连市中山区”,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合同签订地大连市中山区,不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7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