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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宫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驾驶的车号为×××号白色长城牌汽车内容留其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经侦查,2016年1月6日宫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收缴毒品吸食工具瓶、导管清单、查获的毒品、吸食毒品的工具物证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吸毒检测报告、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宫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耿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伟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