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牛刚与宁夏敬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田云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刚,宁夏敬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田云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841号原告牛刚,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宁夏敬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田云河,该公司经理。被告田云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刚与被告宁夏敬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田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宁夏敬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限于517500元)。原告牛刚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杨和镇永福路南侧永和锦城房屋及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夏敬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限于517500元)二、冻结原告牛刚所有的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永福路南侧永和锦城房屋的产权产籍;三、冻结原告牛刚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红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