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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钱卫群盗窃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卫群,曾用名钱卫平,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卫群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卫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钱卫群窜至本市开发区九瑞大道奥迪4S店内,趁无人看管,秘密盗走店内奥迪车身修车工具一头、手电筒等物品;2、2015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钱卫群再次窜至九瑞大道奥迪4S店内,秘密盗走店内笔记本电脑、扫描仪、手机、车钥匙等物品。2016年1月12日,公安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钱卫群并在其住处查获其盗窃奥迪4S店内的物品。后经九江市浔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70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被盗物品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卫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XX、徐海权的陈述、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卫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卫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被告人钱卫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卫群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钱卫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卫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梦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