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增光与索明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光,索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74号申请人陈增光,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索明辉,男,农民,住敖汉旗。陈增光与索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560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索明辉在你行所开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索明辉在你行所开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