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四川成套电器厂,刘波与高勇,周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四川成套电器厂,周力文,高勇,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02民初1549号原告刘波,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山铺镇恐龙村。法定代表人南东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剑、李沅骏,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力文,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土地坡胜利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四川成套电器厂诉被告周力文、高勇,第三人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四川成套电器厂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四川成套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刘波、四川成套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