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中辉、许站平诉被告河南开拓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中辉,许站平,河南开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732号原告邵中辉,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原告许站平,女,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河南开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邙岭镇古路沟村。法定代表人XX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学松,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中辉、许站平诉被告河南开拓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中辉、许站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中辉、许站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中辉、许站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2136.5元,由原告邵中辉、许站平承担。审 判 员 赵国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鲍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