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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淑凤等诉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荣,张淑凤,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81号原告杨耀荣,女,1962年6月3日出生。原告张淑凤,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秦秉孝,男,1940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9298-8),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山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勇,局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耀荣、张淑凤因要求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7月13日,二原告向被告下属单位大北沟森林公安所电话匿名举报张镇赵各庄村滥伐林木一事。相关单位一直未给举报人书面答复。二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张镇政府出具的“抢险林”证明,于2015年9月30日下午到被告处当面询问举报案件办理进展,并承认是电话举报人。2016年3月11日,二原告以当事人身份书面申请被告允许查阅档案,被告负责人答复“要等两个月之后”,同时告诉二原告举报案件“已由大北沟所按行政案办,去那里问”。同年3月14日上午,二原告去大北沟所,所长答复“查档案不行,法院可以调取”。另说是2015年12月1日给赵各庄村委会的罚款收据,12月5日结的案。二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给大北沟所打电话,所内一干警答复“前几天所里给赵各庄村委会送的罚单”,“所长不在,去市里开会了”,“一个案子三个月应结”。行政案件一般应在一周内结,刑事案件一般应三个月内结。举报案件到底什么时间结的,说不清楚,没有书面告知书,也没有电话告知。相关部门对滥伐林木案是行政故意不作为。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让二原告查阅张镇赵各庄村滥伐林木一案的档案,并对案件作必要的复印;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履行涉案职责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故依据上述规定,二原告应在被告接到其履行职责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后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二原告自认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告提交的书面履责申请,其于2016年3月22日即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前述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耀荣、张淑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