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德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343号罪犯王德洪,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德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王德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11、12、2016年1月嘉奖4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