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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保山市路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段其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路云天商贸有限公司,段其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路云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生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其传,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路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其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段其传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山市路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受偿20000元,未受偿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其传长期外出,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