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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志民与沈叶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民,沈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民,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沈叶,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马志民与被告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