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邓海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邓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丽景华庭门面21、28#-204、205。法定代表人林湧。被执行人邓海清。申请执行人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海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邓海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海清银行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