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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学斌与刘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斌,刘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吴学斌,男,1969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恒真,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亚辉,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原告吴学斌诉被告刘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学斌的委托代理人张振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学斌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0年开始有业务往来,2008年左右原、被告均到郑州开展业务。至2015年5月份,一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贴面板。后被告离开郑州,被告一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四张,欠原告14732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732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被告刘亚辉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学斌为被告供应贴面板,2012年9月13日,被告刘亚辉给原告的业务员卢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卢经理板材款27899元正。14年8月13号付货票12340元”。2012年9月20日,被告刘亚辉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贴面板现金款95800元正。10.17日付20000元整,11月20日付20000元整”。2013年6月20日,被告刘亚辉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吴哥贴面板现金款71463元正”。2014年8月29日,被告刘亚辉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吴哥板材现金款3500元正”。截止2014年8月29日,被告刘亚辉共欠原告吴学斌板材款147322元,上述欠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及证人卢某的证人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吴学斌为被告刘亚辉供应贴面板,被告刘亚辉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对于原告吴学斌要求被告刘亚辉支付货款1473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刘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学斌货款1473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元,由被告刘亚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张福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