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尤祖鹏与被申请人吴济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祖鹏,吴济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53号提请人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尤祖鹏,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事。被申请人吴济橹,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提请人泉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尤祖鹏与被申请人吴济橹民间借贷纠纷中,根据申请人尤祖鹏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保全函。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济橹相应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济橹名下址在晋江市安海镇北环路×××号捷龙盛世一期地下室C车位×××、×××、×××、×××、×××号,并限制以上五个车位的转让交易。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尤祖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王佩玉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