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道兵与杨玉锁、张庆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兵,杨玉锁,张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60-1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兵,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杨玉锁,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庆乐,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道兵与被执行人杨玉锁、张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