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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道兵与杨玉锁、张庆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兵,杨玉锁,张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60-1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兵,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杨玉锁,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庆乐,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道兵与被执行人杨玉锁、张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