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党生与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党生,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447号原告李党生,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华亨,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西南区三巷1-2号。法定代表人刘裕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党生诉被告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李党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党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永玲 更多数据: